2025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檢察系統輔助文員、法院系統輔助文員招聘筆試考務問答
一、筆試的時間、科目、地點是什么?
答:2025年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檢察系統輔助文員、法院系統輔助文員招聘筆試日期為2025年3月30日,考試科目為《輔警(文員)職業能力測驗》。
筆試地點由計算機隨機編排,具體考試時間和地點以網上下載打印的準考證標明為準。
二、考試報名的方式、時間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報名全部采用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2025年2月27日10:00—3月3日17:00,報名網址為“2025年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檢察系統輔助文員、法院系統輔助文員招聘考試專題網站”(https://www.shacs.gov.cn/Link/202502.htm,以下簡稱“招聘考試專題網站”)。本次考試不收取報名考務費。報名時須牢記登錄密碼。
三、考試范圍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范圍以《2025年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檢察系統輔助文員、法院系統輔助文員招聘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在“招聘考試專題網站”發布。
四、網上報名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首先,考生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確定本人符合擬報考崗位的報考條件;其次應準備好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
五、上傳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網上報名必須正確上傳電子照片,照片應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必須清晰,亮度足夠,jpg格式,大小不超過200KB。
六、何時可以下載打印準考證?
答:考生在網上報名后,務必于2025年3月27日10:00至3月29日18:00在招聘考試專題網站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準考證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載打印后須妥善保管,以備考試、面試使用。
七、網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招考相關文件,慎重報考,一經確認,不再辦理退考。
(二)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考生應對在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四)網上報名須正確上傳照片,方可視為報名,否則視為放棄報名。
(五)考生應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六)報名信息一經提交即報名完成,如需修改信息,請于報名結束前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未選擇崗位的視為放棄報名。
八、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則》和《政策問答》中有關規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考試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經核驗后進入考點考場。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考時必須自備黑色字跡的墨水筆、2B鉛筆、橡皮??荚嚥坏檬褂猛扛挠闷泛陀嬎闫鳌?/p>
嚴禁將手機、計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環、智能眼鏡、藍牙耳機等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有關設備、文字資料帶至座位。
(四)嚴禁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五)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作弊等違規違紀行為,考試成績將按零分處理。
(六)考點無停車條件,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按時參加考試。
(七)考點內禁止吸煙,考生應自覺維護校園環境衛生,請勿將貴重物品帶入考場。
九、考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經監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后對號入座。
(二)考生應先在試題本和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跡的墨水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并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超過規定區域,不得做任何標記;考試開始鈴響再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三)考生應按照要求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
(四)考生必須按試卷說明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涂試卷代碼,未填或錯填試卷代碼的按零分處理。
(五)考試不得使用計算器等電子設備及涂改用品。
(六)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十、考試過程中,發生哪些違規違紀行為考試成績作零分處理?
答: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招聘單位輔警/輔助文員管理部門、考試機構給予其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八)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九)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十)攜帶或使用具有避開或者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的;
(十一)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十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十三)考試作弊或者參與組織考試作弊的;
(十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十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十六)違反《考生須知》《考場規則》相關規定的;
(十七)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十一、本次考試是否指定復習用書和舉辦考前輔導?
答: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特別提醒廣大考生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網站發布的考試和培訓信息;不要向培訓機構及其網站提供個人資料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不要聽信任何關于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虛假宣傳;不要心存僥幸,購買、使用虛假試題、答案和作弊器材。
十二、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考試前可自行到網上下載打印??荚嚭蟛晦k理準考證補辦等手續。
十三、筆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考生可于4月21日10:00以后通過“招聘考試專題網站”查詢成績。
十四、考生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答:(一)考試地點在全市范圍內隨機統籌安排,具體以準考證信息為準,請考生根據準考證上的考點安排提前規劃赴考時間及路線。
(二)為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依法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有關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摘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十五、相關咨詢電話是什么?
答:政策咨詢(崗位條件、面試問題解答):
公安:52850275、32511357、32511369
檢察院:32511363、32511529、32511369
法院:32511529、32511337、32511370
考務咨詢(筆試考務問題解答):12333
技術咨詢(報名系統技術問題解答):4000136300
監督電話:64333772
(咨詢時間為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原標題:2025年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檢察系統輔助文員、法院系統輔助文員招聘筆試考務問答
文章來源:https://shacs.gov.cn/recruits/377/article/1132?n=2025%E5%B9%B4%E4%B8%8A%E6%B5%B7%E5%B8%82%E6%B3%95%E9%99%A2%E7%B3%BB%E7%BB%9F%E8%BE%85%E5%8A%A9%E6%96%87%E5%91%98%E6%8B%9B%E8%81%98
(責任編輯:李明)